现行《管理办法》:
(1)总局对全国范围内一级运动员、二级运动员、三级运动员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。
(2)一级运动员审批单位根据本办法及其制定的管理办法,对其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二级运动员、三级运动员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。
(3)违反本办法授予等级称号的,授权单位应当责成审批单位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。情节严重的,授权单位可以责成其进行整改,并可以暂停其3年以内的审批权。审批权暂停期间,由授权单位指定其他单位代为行使审批权。审批权暂停期满后,根据整改情况,授权单位可以作出恢复审批权或延长暂停期限的决定。(4)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、中国大(中)学生体 育协会应当加强对其主办的全国性比赛的组织和管理。因其主办比赛的竞赛规程规则、竞赛组织等原因造成等级称号审批问题的,总局责成其进行整改,情节严重的,总局可以暂停该比赛4年以内的等级称号授予资格。暂停期满后,根据整改情况,总局可以作出恢复授予资格或延长暂停期限的决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