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 棒垒球赛事活动分类
第五条我省举办的全国性赛事活动
(一)国家体育总局、中国棒球协会、中国垒球协会主办的赛事活动。
(二)非福建省籍参赛运动员不低于 50%。
第六条省级赛事活动
(一)福建省人民政府主办的赛事活动。
(二)省体育局、教育厅主办或参与主办的全省性赛事活动。
(三)省棒垒球协会主办或承办的全省性赛事活动。
(四)非举办地市籍参赛运动员不得低于 50%。
第七条闽台赛事活动
(一)省内球队赴台参赛交流。
(二)有台湾球队来陆参加的赛事活动(各组别中的台胞人数不低于 20%)。
第八条市级赛事活动
(一)各市级人民政府、体育、教育主管部门或棒垒球协会主办的赛事活动。
(二)根据省内现阶段发展情况,如无市级赛事活动,区县级赛事可视为市级赛事活动。
第三章 棒垒球赛事活动名称使用
第九条赛事活动名称由主办方确定。赛事活动的名称
应当与实际内容一致:
(一)棒球:专指正式投打棒球项目。
(二)垒球:专指正式快投垒球项目
(三)教练投打棒球:专指教练投球方式的棒球项目。
(四)慢投垒球:专指慢投垒球项目。
(五)软式棒垒球:包括乐乐棒球、Tball 项目。
(六)五人制棒球:专指五人制棒球项目。
(七)如赛事活动中含多个比赛项目,赛事活动名称可择一项目命名;如赛事活动中同时包含棒球、垒球相关项目,赛事活动名称可以“棒垒球”命名。
第十条由省人民政府、省体育局、省教育厅、省棒垒球协会主办或作为主办单位之一的赛事活动,其名称可以使用“福建省”、“全省”字样。其他赛事活动不得冠以“福建省”、“全省”字样。
第十一条未经有关部门确认,赛事活动中不得冠以“海峡两岸”、“闽台”等字样。
第十二条未经相应的国际、全国体育组织确认,赛事活动名称不得冠以“世界”、“亚洲”、“中国”、“全国”、“中华”、“国家” 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。
第四章 棒垒球赛事活动组织工作规范
第十三条省棒垒球协会主办或承办的全省性赛事活动,执行以下规定:
(一)执行本运动项目正式的裁判法、中国棒球协会、中国垒球协会制定的最新竞赛规则,以及省体育局、省棒垒球协会制定的竞赛规程,并遵循公开、公正、公平的竞赛原则。
(二)执行省体育局和省棒垒球协会制定的裁判员选派监督管理、运动员资格、赛风赛纪、赛区管理规定、违规处罚标准等有关规定。
(三)执行国家的《反兴奋剂条例》,接受和配合有关机构的反兴奋剂检查工作。
(四)接受竞赛承办地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监管。
第五章 棒垒球赛事活动赛区处分
第十四条承办全省性单项体育赛事,如发生违规事件,省体育局或省棒垒球协会对赛区做出处分。处分分为:警告、通报批评、 取消承办体育赛事 2-3 年的资格。
第十五条赛区发生以下违规事件,给予警告处分:
(一)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竞赛场地(馆)、竞赛器材;
(二)组委会相关机构设置不健全;
(三)赛事组织和安全工作方案不完善。
第十六条赛区发生以下违规事件,给予通报批评处分:
(一)受到警告处分,拒绝整改或未能进行整改的;
(二)竞赛组织工作违背公开、公正、公平的竞赛原则,存在弄虚作假比赛和违背体育精神的行为的;
(三)发生影响社会和公共安全以及体育赛事安全事件,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。
第十七条赛区发生以下违规事件,给予取消承办体育赛事 2-3 年资格的处分:
(一)因赛事组织和安全等工作疏漏,导致赛场比赛秩序严重混乱不能正常进行比赛的;
(二)发生危害社会和公共安全以及体育赛事安全事件,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。
第十八条涉及违反其他法律问题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罚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十九条各地市棒垒球协会可依据有关法律、法规,参照本办法研究确定。
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来源:福建省棒垒球协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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